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落實省委“1310”具體部署,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著力提升科技創新引領產業高質量發展能力,賦能“百千萬工程”高質量實施,促進我市科技創新事業的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著力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
(一)鼓勵企業技術創新
1.科學技術獎獎勵。對于申報我市科學技術獎獎勵的企事業單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按照一、二等獎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獲得廣東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的,按照一、二等獎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30 萬元的獎勵;獲得廣東省青年科技創新獎、科技成果推廣獎的,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獎勵。〔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2.創新創業大賽獎勵。對參加我市創新創業大賽的企事業單位,若在中國創新創業大賽中獲得國家級一、二等獎的,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25萬元的獎勵;在廣東省創新創業大賽中獲得省級一、二等獎的,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15 萬元的獎勵。〔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3.專利獎獎勵。對于首次申報我市專利獎獎勵的企事業單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或優秀獎,以及廣東省專利金獎、銀獎或優秀獎,按市推進知識產權工作有關規定予以相應獎勵。〔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4.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獎勵。支持企業開展技術改造獎勵。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設備更新項目按不超過新設備購置額(不含稅)的30%進行獎勵,單個支持項目獎勵額度不超過 1500 萬元;支持企業技術改造資金(技改金融政策)主要采取保險增信補貼、融資租賃補貼等方式支持工業企業開展技術改造,同一技術改造項目可選擇技改金融政策中的一種方式進行申報。〔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5.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獎勵。對新獲得國家和省“專精特新”稱號的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獎勵。〔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二)強化創新主體引培
6.加強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對新認定通過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資助。對重新認定通過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資助。支持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加大研發投入,上一年度研發經費支出達5000 萬以上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獎勵。〔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三)加強高質量專利培育
7.加強高價值專利培育。推動以企業為主體的各類創新平臺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合作,建立產學研為一體的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產出一批高價值專利,按市推進知識產權工作有關規定予以獎勵。〔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四)加強研發用地供給
8.加強研發用地供給。支持創新能力強、符合汕尾產業發展導向的科技型企業,申請使用新型產業用地(M0),具體按市新型產業用地有關規定辦理。鼓勵企業(包括國有企業)以自有物業和土地參與新型產業用房投建,企業可通過以地合作兌換物業、將土地作為價值評估的依據進行交易。〔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汕尾高新區管委會〕
二、著力推進科技創新融灣發展
(五)建設縣域創新基地
9.縣域創新基地建設。對研究院校在我市布局設立“百千萬工程”縣域創新基地,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按省有關規定予以經費扶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六)加強創新型專業鎮建設
10.創新型專業鎮建設。建設并經省科技廳認定的省級創新型專業鎮,按省有關規定予以經費扶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七)實施農村科技特派員制度
11.農村科技特派員。根據鄉鎮科技需求,面向全省高校和科研院所征集和遴選農村科技特派員團隊,協商明確幫扶任務。經省科技廳備案認定的,按省有關規定予以經費扶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農業農村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三、著力推進科技產業載體建設
(八)加強創新平臺建設
12.創新平臺建設。對組建并獲認定的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等國家級創新平臺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資助;對組建并獲認定的省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等省級創新平臺給予一次性30萬元的資助。對組建并獲認定的市級新型研發機構(含農業新型研發機構)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資助;對組建并獲得認定的市級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給予一次性8萬元的資助。〔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九)加強孵化育成體系建設
13.孵化育成體系建設。對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的資助,按下列標準執行:獲得國家認定的,按200元/m2給予一次性補貼;獲得省級認定的,按100元/m2給予一次性補貼;獲得市級認定的,按50元/m2給予一次性補貼;眾創空間按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的 50%補貼。〔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14.大學科技園建設。對標省級大學科技園認定條件,大力推進高等院校做好大學科技園的創建工作。對新獲認定的省級大學科技園,給予一次性50萬元的獎勵。〔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四、著力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運用
15.專利技術產業化。大力推動專利產業化,加快創新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開展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重點扶持一批技術水平高、市場前景好的優秀專利技術轉化實施,使之形成產品乃至產業。對獲批準立項的優秀專利技術實施項目給予單項最高 10 萬元扶持。〔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十一)實行產權激勵
16.科技成果產權激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可以依法實行產權激勵,采取股權、期權等方式對科學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進行激勵,促進自主創新成果轉化與產業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對于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托的科研項目,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成果歸屬、使用、處置和收益分配等事項,給予科學技術人員獎勵和報酬。〔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教育局、市農業農村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科技局〕
五、著力促進科技產業金融融合發展
(十二)加強科技創新融資支持
17.加強科技金融服務。落實“投早投小”工作要求,加大對種子期、初創期成長型科技企業的金融支持。引導轄區內銀行機構加大對“專精特新”、初創期成長型科技企業信貸支持,創新開發適合我市科技型小微企業的技改貸、固定資產購建貸等金融產品和供應鏈融資、應收賬款融資等信貸模式,擴大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規模;鼓勵地方法人銀行申報科技創新再貸款,加大信用貸款投放力度,努力提升科技型企業“首貸率”。〔責任單位:市政府辦公室(金融)、市科技局、人民銀行汕尾市分行〕
18.強化資本市場支持。加大上市后備企業培育力度,引導優質科技型企業合理制定股改掛牌上市計劃,重點支持符合國家和省戰略需求、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的優質企業上市融資。積極爭取省證監局、三大證券交易所以及專業證券服務機構支持,以常態化走訪調研、舉辦培訓活動等方式,為科技型企業提供精準的上市輔導培育服務。〔責任單位:市政府辦公室(金融)、市科技局〕
(十三)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
19.促進電子信息產業高質量發展。圍繞電子信息龍頭企業“卡脖子”技術難題,剛柔并濟引進一批高水平創新團隊, 攻克一批行業關鍵核心技術,對省內先進水平、國內先進水平的團隊按市新一代電子信息產業人才振興計劃有關規定給予工作經費支持。〔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20.鼓勵優質龍頭企業上市。以產業政策為導向,對發展前景較好、創新能力較高、上市潛力較大的優質企業,落實“一企一策”服務機制,聯合省證監局、三大證券交易所以及專業證券服務機構開展“一對一”掛牌上市指導服務,幫助企業科學合理規劃掛牌上市路徑,推動企業積極對接資本市場。〔責任單位:市政府辦公室(金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六、著力打造科技人才支撐體系
(十四)強化人才引育
21.精準引育產業領軍人才。靶向引進若干掌握三大優勢細分領域關鍵核心技術、具有企業家精神的科學家攜帶技術成果到汕尾轉移轉化,按照市“善美英才”計劃予以工作經費和生活補貼, 培育細分領域“單打冠軍”。支持職業學院從頂尖企業引進的“銀齡”高級工程師教師予以人才補貼。〔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科技局〕
22.加強“飛地”引才。企業在國內外發達地區設立創新創業基地、研發中心等“人才飛地”,全職聘用高層次人才,實行人才項目研發在外地、成果落地在汕尾,對成果轉化好、落地項目多、人才引進成效明顯的,給予運營經費支持。〔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科技局〕
23.支持高校畢業生就業。對到我市用人單位就業(入編機關事業單位的除外),簽訂 1 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的畢業 2 年內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畢業生給予地區就業補貼。對全職在汕尾工作博士、博士后,按照市“善美英才”計劃享受相關人才補貼。〔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教育局〕
(十五)優化科技人才發展環境
24.完善人才服務保障。對新引進的人才發放工作研發經費、生活補貼、人才房票等人才補貼、為人才留在汕尾安心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待遇保障。對符合汕尾急需緊缺人才招聘、備案、錄用條件所新引進的各類人才、與我市相關企事業單位簽訂5年以上工作合同、在我市繳納社保滿 6 個月不停繳、經用人單位考核且考核合格的各類人才,按照市“善美英才”計劃享受相關人才補貼。〔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25.落實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優待政策。引進的 A、B、C 類高層次人才子女申請入園或入讀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起始年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預留部分優質教育資源招生學額,開辟專屬“綠色通道”,優先安排。引進的 D 類高層次人才子女申請入園或入讀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起始年級的,按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就讀,享受我市戶籍學生同等待遇。〔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七、附則
(一)本若干措施各項激勵政策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牽頭貫徹施行。
(二)本若干措施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三)本若干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汕尾市促進科技創新強市建設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辦函〔2023〕204 號)和《關于印發汕尾市科技創新引領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辦函〔2024〕76號)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