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上市企業的引進,全面抓好松山湖上市公司總部基地企業的上市培育和扶持工作,推動園區上市企業高質量發展,現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勵上市企業集聚
(一)建設松山湖上市公司總部基地。積極推進松山湖上市公司總部基地建設,在松山湖范圍內推出總規模不少于1200畝的優質產業用地,用于承接優質上市企業入駐,支持準上市企業發展,加快形成集聚效應。基地根據企業實際需求劃分若干區域,全面滿足企業總部辦公、經營管理、研發設計、中試生產、生產制造等需求。
二、鼓勵企業上市發展
(二)實施上市輔導補助。鼓勵企業開展上市輔導,對有意申請上市且經東莞市政府認定為東莞市上市后備企業,給予企業完成公開發行之前支付的會計審計費、資產評估費、法律服務費、券商保薦費等中介費用補助10萬元。
(三)實施上市掛牌獎勵。企業申請在境內資本市場(含科創板)上市或在香港主板資本市場(僅限于H股)上市并經法定機構正式受理資料的(紅籌企業除外),獎勵190萬元。
三、強化經營發展支持
(四)給予辦公用房支持。對新遷入上市公司總部基地的企業購買或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結合企業地方財力貢獻情況給予補助。其中: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購房成交價格的5%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分五年等額發放;租用自用辦公用房的,每年按自用辦公用房租賃合同金額的5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助100萬元,連續補助不超過3年。辦公用房不得出(轉)租出售,不得改變用途。
(五)給予企業成長獎勵。對認定為總部企業的上市企業,自認定后第一個會計年度起,且在政策有效期內,按其形成的地方財力增長幅度(與前3年最高年份對比)給予獎勵。增長20%至40%(含)的,按增量的60%給予獎勵;增長40%至60%(含)的,按增量的70%給予獎勵;增長60%以上的,按增量的80%給予獎勵。
四、強化融資貸款支持
(六)實行上市融資獎勵。成功在境內資本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企業,或境內上市公司自遷入松山湖園區后12個月內增發股票融資,按募集資金總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融資獎勵。
(七)實行貸款貼息補助。上市企業如獲得符合《東莞松山湖高新區促進科技金融發展實施辦法》條件的信用貸款,按辦法規定給予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貼息50萬元。
五、提升人才安居保障
(八)提供高管個稅獎勵。上市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符合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經濟貢獻獎勵政策條件的,按其當年所繳納工薪收入個人所得稅以及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個人所得稅市留成部分的最高不超過80%標準獎勵至個人,每人每年最高100萬元。
(九)提供住房配套保障。對認定為總部企業的上市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在我市無購房(含人才房)記錄的,結合企業地方財力貢獻情況實施住房貨幣補助。其中:購房的,按照購房成交價格的50%給予補助,每人最高補助200萬元,分5年等額發放;租房的,按每人每月最高3000元給予補助,補助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十)提供子女入學保障。優先協調安排上市企業員工子女就讀公辦中小學,享受免費義務教育待遇;符合園區入學條件的上市企業員工子女入讀民辦中小學的,可給予學費補助,補助標準為:小學階段學費補助5000元/學年,初中階段學費補助6000元/學年。
六、提升政務服務品質
(十一)加大上市企業全流程服務保障力度。優先保障上市企業、準上市企業用地需求,辦理用地手續時,參照市重大項目享受“綠色通道”政策,優先列入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優化上市公司、準上市企業協調服務機制,實施領導掛點服務,高效解決企業經營發展中的各類問題和訴求。謀劃布局建設一批人才房、公租房,優先保障上市企業工作人員的住房需求。
七、其他事項
(十二)本措施涉及的獎勵將以園區最終出臺的科技、金融、產業、人才等政策為準。
(十三)本措施各項任務可視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十四)本措施由松山湖管委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關于推動松山湖上市企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讀.docx